1.主旨
- 鼓勵藝術創作風氣,提昇美術作品水準。
2.申請時間
- 本中心放每年三月、十月審理申請展覽案,申請人應於 二月、九月底前,將辦法所列相關資料送至本中心展覽 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3.申請資格
- 從事美術創作者:包括油畫,雕塑,水墨、水彩、膠 彩,陶藝、版畫,綜合媒材,書法、篆刻、攝影等項
目。
- 各級磯關,學校之藝文團體、畢(結)業美展,美術工
藝、民俗藝術品等。
- 右列兩項申請者,以本鎮鎮民,團體為優先。
4.申請方式
- 由申請者提出申請資料,填寫申請表並繳交作品幻燈片
備審。
- 個展:展出作品之幻燈片十張以上。另送審作品原件 三至五件,於審查前二日送達本中心。
- 團體展(聯展):每人提出展出作品幻燈片三張以上 。(本鎮國中,國小申請者免送審幻燈片,以原片繳
審)
- 雕塑類每件作品應提出三張以上不同角度(正視、側
視、後視)之幻燈片。
- 攝影類應提交三分之二以上展出作品,惟作品尺寸超
過時,得以幻燈片送審。5.
- 繳交之作品幻燈片,均應註明作品名稱、創作時間、材 料及尺寸等基本資料。其繳交張數依規定辦理。
6.
- 繳交之有關資料,除原作歸還申請者外,概由本中心存
檔。
7.
- 申請展覽案件,由本中心審查小組負責審查,經通過後 將函知申請人(或團體),並由本中心安排展出日期。
未通過者,亦由本中心函知。
8.
- 展期以三週為原則,應依排定之檔期如期展出。因故未
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安排之展期前三個月通知本中心。 未依上述規定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9.
- 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維護,凡通過之申請者 由本中心確定檔期後,需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展覽結 束恢復場地後即予歸還。
10.
- 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維護,水電、清潔費用 ,視展期而定,以每日200元計算。(含休假日)
11.
- 展出者於展覽期間,應遵守左列事項:
- 作品部份: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 展出期間請自行負責作品保險等相關事宜。
- 文宣部份:配合展覽之所有文宣資料,其內容,形式 、規格,須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作業。
- 場地維護;展出者應依規定使用場地,並維護場地之 完整,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本中心有所損害,展出者
應負賠償責任
- 展覽場地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展覽組共同研商決 定。場地佈置所需人力、材料,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佈置應於展出前二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取回 作品,恢復場地,逾期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 申請者通過審查後,所有作品均應經本中心同意方能 展出:團體展不得加人未經送審之作者作品。
- 展出期間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否則本中心可 停止其展出,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
- 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中心展
覽組協調辦理。
- 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展覽結束後 應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 展覽場地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地物品。
12.
- 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自到本中心索取簡章及申請表或 寫妥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寄至「台北縣淡水鎮新生街10 號B1淡水藝文中心收」索取申請表。
13.
- 申請者應填具下列資料:
- 申請表
- 展覽企劃書
- 繳審作品清單
- 計劃展出作品清單
- 團體展名冊
- 以上資料應詳實填寫,資料不詳者,恕不受理。(請盡 量詳填,以供審查小組參考)
14.
- 如有未盡事直,概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