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鎮的行政區域

  淡水原指河名,與高屏溪之舊名下淡水河南北對稱之,或稱上淡水河。


雍正元年
原諸羅縣下增設彰化一縣及淡水一廳、於是淡水成為行政區 名。其範圍,南至大甲溪北至基隆、並非指現今之淡水鎮。

光緒20年(1894)
本鎮居淡水縣芝蘭三堡

日據前期(1896-1897)
改屬台北縣淡水支廳滬尾辦務署

明治43年(1908)
改隸台北滬尾支廳下之滬尾、水管頭、興化店等三區轄下

1920年
改為台北州淡水郡淡水街

1945年
後改設台北縣淡水區淡水鎮

1951年
改為台北縣淡水鎮


行政區域劃分

鎮公所位於草東里、共轄協下、永吉、民安、文化、油車、沙崙、清 文、長庚、鄧公、水碓、北投、崁頂、、埤島、義山、忠山、蕃薯、 興仁、賢孝、屯山、中和、水源、新生、忠寮、樹興、坪頂、竹圍、 八勢、竿秦、新興、中興、民生、福德等33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