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藝文中心申請展覽辦法


1.主旨

鼓勵藝術創作風氣,提昇美術作品水準。

2.申請時間

本中心放每年三月、十月審理申請展覽案,申請人應於 二月、九月底前,將辦法所列相關資料送至本中心展覽 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3.申請資格

  1. 從事美術創作者:包括油畫,雕塑,水墨、水彩、膠 彩,陶藝、版畫,綜合媒材,書法、篆刻、攝影等項
    目。

  2. 各級磯關,學校之藝文團體、畢(結)業美展,美術工
    藝、民俗藝術品等。

  3. 右列兩項申請者,以本鎮鎮民,團體為優先。

4.申請方式

由申請者提出申請資料,填寫申請表並繳交作品幻燈片
備審。

  1. 個展:展出作品之幻燈片十張以上。另送審作品原件 三至五件,於審查前二日送達本中心。

  2. 團體展(聯展):每人提出展出作品幻燈片三張以上 。(本鎮國中,國小申請者免送審幻燈片,以原片繳
    審)

  3. 雕塑類每件作品應提出三張以上不同角度(正視、側
    視、後視)之幻燈片。

  4. 攝影類應提交三分之二以上展出作品,惟作品尺寸超
    過時,得以幻燈片送審。

5.

繳交之作品幻燈片,均應註明作品名稱、創作時間、材 料及尺寸等基本資料。其繳交張數依規定辦理。

6.

繳交之有關資料,除原作歸還申請者外,概由本中心存
檔。

7.

申請展覽案件,由本中心審查小組負責審查,經通過後 將函知申請人(或團體),並由本中心安排展出日期。
未通過者,亦由本中心函知。

8.

展期以三週為原則,應依排定之檔期如期展出。因故未
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安排之展期前三個月通知本中心。 未依上述規定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9.

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維護,凡通過之申請者 由本中心確定檔期後,需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展覽結 束恢復場地後即予歸還。

10.

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維護,水電、清潔費用 ,視展期而定,以每日200元計算。(含休假日)

11.

展出者於展覽期間,應遵守左列事項:
  1. 作品部份: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2. 展出期間請自行負責作品保險等相關事宜。

  3. 文宣部份:配合展覽之所有文宣資料,其內容,形式 、規格,須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作業。

  4. 場地維護;展出者應依規定使用場地,並維護場地之 完整,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本中心有所損害,展出者
    應負賠償責任

  5. 展覽場地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展覽組共同研商決 定。場地佈置所需人力、材料,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佈置應於展出前二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取回 作品,恢復場地,逾期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6. 申請者通過審查後,所有作品均應經本中心同意方能 展出:團體展不得加人未經送審之作者作品。

  7. 展出期間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否則本中心可 停止其展出,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

  8. 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中心展
    覽組協調辦理。

  9. 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展覽結束後 應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10. 展覽場地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地物品。

12.

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自到本中心索取簡章及申請表或 寫妥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寄至「台北縣淡水鎮新生街10 號B1淡水藝文中心收」索取申請表。

13.

申請者應填具下列資料:
  1. 申請表
  2. 展覽企劃書
  3. 繳審作品清單
  4. 計劃展出作品清單
  5. 團體展名冊
以上資料應詳實填寫,資料不詳者,恕不受理。(請盡 量詳填,以供審查小組參考)

14.

如有未盡事直,概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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